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簡字第42號原 告 蕭廷宇
蕭苡辰兼法定代理人 蕭朝榮共 同訴訟 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被 告 蔡宛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原告蕭朝榮自民國102 年5 月16日起至102 年8 月15日止,單獨扶養原告蕭廷宇、蕭苡辰,是否曾獲原告蕭朝榮之母蕭陳碧爽之資助?如有資助,資助之金額若干?並不明確,有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