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聲 請 人 卓秀珍相 對 人 單義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改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 月19日送達聲請人而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