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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 告 陳信宏被 告 蘇品涵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劉家宏律師李政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裁判日期:2013-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