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信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品涵間請求返還婚姻關係存續中持有財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