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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 告 陳0嫻

陳0庭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煥霖被 告 洪逸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提出各筆債務餘額證明書、支付扶養費與保險費等費用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日期:201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