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逸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妤庭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應繳納第二審費用為新臺幣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