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5號原 告 高秀芳前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即被繼承人陳賢聖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4,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新臺幣17,602元。茲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