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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 告 莊0全訴訟代理人 陳0芬律師被 告 莊0娟

莊0潔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0緣被 告 莊0榮

莊0興 原住530 W.NORMAN AVE., ARCADIA,C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莊0娟、莊0榮、莊0興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莊0泳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原告及被告莊0娟、莊0榮、莊0興、莊0潔5人,被告莊0榮、莊0興2人目前旅居美國,未在臺灣居住。

(二)被繼承人莊0泳生前所有00商業銀行臺南分行在101年3月16日為原告領出新臺幣(下同)419,000元存款,及0000銀行成功分行在101年3月19日為原告領出469,000元存款,原告領出上開存款原因係在全部支付被繼承人莊0泳喪葬費、醫療費、律師費等相關用途:

1、支付被繼承人莊0泳喪葬費537,300元。

2、支付被繼承人莊0泳醫療費用66,480元。

3、支付被繼承人莊0泳特別助理李0芬薪水50,000元。

4、支付公務事項35,188元。

5、支付雜支122,000元。

6、支付祈福費20,000元。

7、支付捐款15,000元。

8、支付律師費50,000元(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0字第000號請求移轉股份事件,被告為被繼承人莊0泳之全體繼承人)。

9、合計895,968元,顯已逾上開被繼承人莊0泳兩項存款總合。

(三)有關被繼承人莊0泳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00公司股份100,000股,00公司股份3,000股,00公司股份500股,其股份數字係被繼承人莊0泳過世前兩年內因贈與子女而移轉上開股份,依法必須列入遺產範圍據以申報遺產稅之股份數目,因此被繼承人莊0泳在101年3月19日過世時之實際股份數目僅剩00公司1,000股、00公司30股、00公司5股。

(四)由於被繼承人莊0泳1,000股0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遺產,在鈞院101年度0字第0000號返還股份事件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莊0潔、莊0全、莊0娟、莊0榮、莊0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0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將0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3股轉讓予原告蘇0雄。且該民事判決業已於103年2月5日判決確定,因此被繼承人莊0泳有關00公司股份遺產應為867股。

(五)爰聲明:兩造共有被繼承人莊0泳所遺遺產,分歸由兩造按其應繼分各五分之一比例分配取得。

二、被告莊0潔則以:被告莊0潔之母親黃0緣與被繼承人莊0泳已經生活30幾年,沒有婚姻關係,育有被告莊0潔,原告於被繼承人莊0泳死亡前,從被繼承人莊0泳帳戶提領款項,挪用作為喪葬費,遺產應由繼承人5人平均分配,不應該作為喪葬費,且原告與被告莊0娟不准被告莊0潔及其母親參加被繼承人莊0泳之喪禮,並表示他們要支出被繼承人莊0泳之喪葬費,所以喪葬費應由原告及被告莊0娟支付。原告支付之律師費不應該由被告負擔。原告支付被繼承人莊0泳助理50,000元也不能從繼承之遺產扣除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莊0泳於101年3月19日死亡,其配偶孫0娥已於100年1月4日死亡,兩造為被繼承人莊0泳之子女而為第一順序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為5分之1等事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三)次查,被繼承人莊0泳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一節,除有原告所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外,並有0000銀行成功分行102年5月24日10200成功字第131號函、00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102年5月21日(102)0銀台南字第0097號函、00商業銀行個金管理部102年5月27日00銀個金存押字第0000000000號函、0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0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且為原告及被告莊0潔所不爭執,亦堪認定。

(四)原告雖主張被繼承人莊0泳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0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股,業經本院101年度0字第0000號判決兩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0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將0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3股轉讓予訴外人蘇0雄,該民事判決並於103年2月5日確定,因此被繼承人莊0泳有關0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遺產應修正為867股等情,固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0字第000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惟查:

1、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此參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規定自明。又繼承之標的固含積極遺產及消極遺產,惟遺產分割之標的,應僅有積極遺產而言,如動產、不動產、債權等。至消極遺產即債務,則不屬於遺產分割之標的,蓋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之債務係由繼承人在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並非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尚非屬得為分割之標的(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057號判決要旨可參)。

2、查被繼承人莊0泳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股份,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既無已依上開確定判決移轉登記之資料,而仍屬被繼承人莊金泳之積極遺產,自應全部列入本件遺產分割之範圍。至於被繼承人莊0泳對訴外人蘇0雄所負之債務,乃屬消極遺產而非本件遺產分割之標的,是原告主張其中之133股應予扣除,不列入遺產分割範圍云云,尚無可採。

(五)另被告莊0潔抗辯原告於被繼承人莊0泳死亡前之101年3月16日、101年3月19日曾分別提領被繼承人莊0泳存款部分,固經原告自承其於101年3月16日曾提領被繼承人在00商業銀行臺南分行之存款419,000元,及於101年3月19日提領被繼承人在0000銀行成功分行之存款469,000元等語,惟上開款項既經原告提領,並主張已用以支付喪葬費、醫療費、律師費、特別助理費等而用罄等語,即非屬本件分割時尚存之積極遺產而得列入分配。縱被告莊0潔抗辯上開款項不應作為喪葬費、律師費、特別助理費云云,惟不論其上開所辯是否可採,亦係另一法律問題,與本件遺產分割範圍之認定無涉,附此敘明。

(六)綜上,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既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無訂立不分割之特約,則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遺產,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莊金泳之遺產應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於法亦無不合,且為適當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附表一:

┌──┬────┬───────────┬───────┐│編號│ 種 類 │ 名 稱 │金額(新臺幣)││ │ │ │或數量 │├──┼────┼───────────┼───────┤│ 1 │存款 │000000銀行成功分行 │276,929元及所 ││ │ │ │生孳息 │├──┼────┼───────────┼───────┤│ 2 │存款 │000000銀行成功分行 │美金0.14元及所││ │ │ │生孳息 │├──┼────┼───────────┼───────┤│ 3 │存款 │00000銀行成功分行 │港幣0.09元及所││ │ │ │生孳息 │├──┼────┼───────────┼───────┤│ 4 │存款 │00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625元及所生孳 ││ │ │ │息 │├──┼────┼───────────┼───────┤│ 5 │存款 │00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美金0.02元及所││ │ │ │生孳息 │├──┼────┼───────────┼───────┤│ 6 │存款 │00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澳幣2.80元及所││ │ │ │生孳息 │├──┼────┼───────────┼───────┤│ 7 │存款 │00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紐西蘭幣12.71 ││ │ │ │元及所生孳息 │├──┼────┼───────────┼───────┤│ 8 │存款 │00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598,789元及所 ││ │ │ │生孳息 │├──┼────┼───────────┼───────┤│ 9 │黃金 │000000銀行成功分行 │黃金100公克 ││ │ │ │ │├──┼────┼───────────┼───────┤│ 10 │投資 │0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1000股 │├──┼────┼───────────┼───────┤│ 11 │投資 │00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30股 │├──┼────┼───────────┼───────┤│ 12 │投資 │00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5股 │└──┴────┴───────────┴───────┘附表二:

┌──────┬─────┐│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莊0榮 │5分之1 │├──────┼─────┤│莊0興 │5分之1 │├──────┼─────┤│莊0娟 │5分之1 │├──────┼─────┤│莊0全 │5分之1 │├──────┼─────┤│莊0潔 │5分之1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