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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41號抗告人 劉家梅相對人 方明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通知抗告人應於10日內補繳,而前揭通知已於103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日期:201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