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67號原 告 陳彥朱被 告 張文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扶養費,惟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0樓,除據兩造於書狀中陳明外,並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裁判日期:201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