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5號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原 告 李傳生訴訟代理人 池美佳律師被 告 胡小女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2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