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王宏瑋
王奕翔王凱生被上訴人 王桂玉
王桂芝王桂英王桂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