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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漢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德佳及張明賢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月13日本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關於被上訴人徐德佳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萬5,702元,應繳納上訴費用2萬6,299元;關於被上訴人張明賢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4萬2,177元,應繳納上訴費用8,925元,共應徵3萬5,22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裁判日期: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