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珮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振榮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7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1,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