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 郭0綾被 上訴 人 鄭0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7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