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1號原 告 許豫宸兼法定代理人 許政偉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陳寶華律師被 告 林凱苹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偕同聲請訊問之證人李月連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