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81號原 告 許豫宸兼法定代理人 許政偉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陳寶華律師被 告 林凱苹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偕同聲請訊問之證人李月連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裁判日期:201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