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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家陸許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22號聲 請 人 陳烟代 理 人 曾濬元相 對 人 姚健培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民事判決書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並無其與聲請人結婚之記載,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

5 日內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之結婚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認,聲請人並於000年00月0日收受該通知,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裁判日期:20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