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聲 請 人 李○○代 理 人 李○○相 對 人 楊○○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西元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所為而於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效之(二○一二)古民初字第四四五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與相對人楊○○原係夫妻,因婚姻發生破綻,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445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2年核字第017493號驗證屬實。
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並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聲請鈞院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445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福建省古田縣公證處(2013)閩古內證字第70號、(2013)閩古內證字第71號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該基金會(102)核字第017493號、(102)核字第017495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原(即本件聲請人)、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依法登記結婚,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雙方未能正確處理好婚姻、家庭關係,影響了夫妻感情,本院於2011年7月份判決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後,原、被告夫妻關係沒有好轉,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訴訟請求證據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等語,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後段、第41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謝瑞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