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沈鴻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陳錦華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