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抗 告 人即債務 人 吳佩錦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所明定。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可資參照。因此,對於聲請更生事件之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收收裁判費1,000元。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裁定駁回在案,雖抗告人不服該裁定,遵期提起抗告,但未據繳納抗告費,嗣經本院於102年11月18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抗告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可稽,是以,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