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消債清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佳珍 住臺南市○區○○里○○路○○○巷○○弄

○○號之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 理 人 黃龍昌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雖表示於本件清算聲請日前5年內未曾從事營業活動,然查聲請人於97年7月間向本院聲請更生時,自承從事3Q脆皮雞排之營業活動,請聲請人據實說明目前是否仍在從事上開工作、營業地點所在、每月營業額資料。如未再從事上開工作,則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三)若無工作所得,請說明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何以無法尋找工作?或未從事工作之原因?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四)聲請人固陳稱目前生活開支由父親林萬來支應,請聲請人陳報父親給予聲請人之生活費金額,並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詳列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如有相關收據,亦請提出。

(五)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時,自承名下有房屋、土地及投資各1筆,請據實說明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長子是否領取任何政府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並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發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提出自100年8月起至聲請本件清算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