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謝震鈜即謝二一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
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附件:
(一)請據實說明最近二年及目前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若無工作所得,請說明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前任職之公司有無發給資遣費(若有,請陳報發給資遣費之公司、金額)?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載,債務人為「汛亨企業行」負責人,請說明該商行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另請提出最近5年內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低於新臺幣20萬元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綠色聯單,即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0年6月起至102年5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0年6月起至102年5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100年6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津貼轉入之存摺影本)。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提出自100年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