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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6號聲 請 人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小港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上列聲請人為葉祐全即葉泰和之信託案件選任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裁判案由:選任受託人
裁判日期:2013-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