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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2號聲 請 人 台南市隆田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盧世昌代 理 人 蔡相如相 對 人 林聰璧

黃聰鈿林錦綉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所為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四三○○號支付命令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林聰『壁』」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聰『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有關「林聰壁」之記載,應為「林聰璧」,此觀之上開支付命令卷附借據影本1紙即明,復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足認該部分之記載有顯然誤載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裁判日期:2013-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