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蘇堯呈相 對 人 蘇庚癸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補字第80號再審之訴事件(對本院98年度訴字第133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就本院97年度執字第53236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871,350元後,本院97年度執字第5323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在本院102年度補字第80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本件相對人蘇庚癸分別於82年12月4日、84年4月20日以其名
下所有台南市○○區○○段第188、188-1、189、189-l 、190號土地及其○○○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段000號)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新台幣2000萬元予另一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作為借款之擔保,有上開不動產之土地、建物謄本可憑。嗣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於97年7月11日向鈞院聲請拍賣蘇庚癸之上開不動產,經執行處以97年度司執字第53236號執行在案。詎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竟又主張蘇庚癸上開執行標的中,台南市○○區○○段第188、188-l、18
9、189-l號土地上坐落一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號,暫編建號433,下稱系爭建物,且系爭建物係蘇庚癸將上開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伊之後所建,是依民法第866條第2、3項、第877條第2項之規定,追加執行系爭建物。
㈡然系爭建物實為聲請人蘇堯呈於80年l月3日向蘇庚癸承租上
開土地後雇傭工人所興建,有土地租約可稽,雖系爭建物興建完成於84年間,但其向蘇庚癸租用土地建築房屋之時間早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82年所設定之抵押權,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應不得主張系爭建物係興建於上開土地設定抵押權之後,且對抵押權之實行有影響,而向鈞院聲請除去租賃關係後併附拍賣。
㈢本件97年度司執字第53236號強制執行事件就上開不動產之
執行已進行至第三次拍賣程序,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建物之執行程序異議,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卻經鈞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33號判決駁回確定,惟若任令系爭建物拍定,將造成聲請人無可回復之損害,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甚鉅,且聲請人已就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依首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懇請鈞院於98年度訴字第133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再審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裁定停止鈞院97年度司執字第53236號就系爭建物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5323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102年度補字第80號再審之訴及98年度訴字第133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要旨參酌)。本院審酌97年度司執字第53236號執行事件,執行處已擬於102 年3月5日10時30分行第三次拍賣,拍賣公告就執行標的所定拍賣底價為8,637,000元,而債權人(含參與分配債權人)據以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合計超過上開底價數額,,則相對人即債務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及時償還債權人之額為8,637,000元,致仍持續受利息之計算而衍生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最妥適標準。又再審之訴(本訴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民事訴訟,其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金額,得上訴第三審,則該訴訟事件至三審確定,依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計算,其期間約為四年四個月。而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者,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應為1,871,350元(計算式:8,637,000×5%×(4+4/12)=1,871,350)為適當,爰酌定如上之供擔保金額,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