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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第三人負擔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日期:201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