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紹箕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92,000 元(22,800×140 =3,192,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