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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送達代收人 唐榮宏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綉麗、楊世葦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之不動產及其上之抵押權所依據之債權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3,979,41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79,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裁判日期:20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