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2號原 告 郭頂被 告 郭文東法定代理人 郭登財兼法定代理人 阮嬌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37,600元(其系爭3252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69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8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4,737,600元,又提領金額為1,800,000元,則系爭土地價額及提領金額共計為6,537,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