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胡炎坤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志榮、賴嚮景、林明得、黃隆展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提出載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起訴狀及繕本(依被告人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