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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號原 告 沈鄉傳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慶堂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84,7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3-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