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觀沁以上抗告人因與釋海隆即劉仁宗間請求事件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102年5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提起抗告略謂:原裁定固係依據起訴書所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本件訴訟費用,惟起訴書所載訴訟標的價額1,800,000元係筆誤,實際應為564,500元等語。經核尚無不核,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