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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歐陽麗仁

歐陽華齡歐陽家盛被 告 杜柏青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先位聲明部分,為原告定期催告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備位聲明部分,為若契約仍有效存在,被告應依約給付原告占用補償金及讓渡金,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擇其最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2,50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日期:201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