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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2號原 告 邱博群即依佳利企業行以上原告與被告陸軍部隊訓練南區聯合測考中心國軍142營站間因請求確認契約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未遵期陳報並繳費,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成立等
裁判日期:201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