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何國瑋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趙瑞美間請求請求職業災害醫療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