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鍾永火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彥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