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李怡瑩
李易承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8,3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