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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1號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聖閔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茂昌間代位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裁判日期:20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