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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劉柏樟

吳立功上原告與被告康緹藥業有限公司、陳政宏間請求股東出資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裁判日期:201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