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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7號原 告 許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業務過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確認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案由:確認業務過失
裁判日期:20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