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7號再審原告 許美文上原告針對本院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確認業務過失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再審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台幣15,835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狀未載明提起再審之意,本院遂依其陳報之確認利益,核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命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及據再審原告繳納在案。然再審原告嗣後具狀表示係針對本院10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確認業務過失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定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是本件再審原告顯有溢繳之情,爰依職權裁定返回溢繳之訴訟費用。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