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蔡清章被 告 黃尹貞被 告 洪文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提出訴之聲明所列舉各筆土地之土地謄本到院,已供核定裁判費用。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提出之訴狀,未據提出上開資料,致無法核定裁判費用。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