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王正誠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孝瑋等人間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租賃契約是否終止、請求被告返還牌照及依7樓裝潢模樣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