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李林英花兼 訴 訟代 理 人 李合堯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零壹萬零參佰伍拾壹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620,696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13,351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3,000元,尚不足2,010,351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確定)。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日期: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