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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陳美如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被 告 陳美鈴

陳亮谷陳俊傑王榕彬王儷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36,203 元【計算式:(78,964×58.15 ÷2 )+(78,964×63.6

5 ÷2 )+(78,964×57.73 ÷2 )+648,000 =7,736,20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此為原告請求移轉之土地面積價額及房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日期:201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