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王家祥即王家祥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增加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48,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6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