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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林忠和

林春長被 告 林哲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