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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王錫傳

朱敏章被 告 鄭永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