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江雲蘭
葳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上一 原 告法定代理人 丁柏誠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峻旭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