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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補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0號再審聲請人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許鴻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聲請仲裁人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已確定之102年度仲聲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3-09-04